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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维权的渠道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5-04 01:21:34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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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维权的渠道有哪些?
医疗事故维权的渠道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维权渠道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维权方法有

1、医患双方平等协商处理;

2、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

3、调解不成,或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患者维权都有哪些当心事儿"

(一)注意保存好自有证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应保存好门诊病历、处方单、正在服用的药物、收费发票等。(二)针对案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要慎重行事,不可感情用事,诉讼前要结合案情确定具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事项。(三)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举证时限、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提起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

七、医院乱收费消费者维权途径

医院乱收费消费者维权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八、医疗事故纠纷的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基本对等,一方面,原告拥有提起诉讼、放弃、变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相对应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则拥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庭审中被告的主要任务,一般通过列举事实和理由,对原告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提出质疑,举出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等,达到全部或部分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诉讼目的。提起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另一重要诉讼权利,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中,本诉的被告作为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

九、"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院管辖权"

具备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管辖权的部门为当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包括(一)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三)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具备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管辖权的部门为当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受理的范围为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相关案件,以及对于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需要对医疗事故当中医疗方的医疗资格进行判断时。

十、代理人如何参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权限

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代理人权限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十一、"医疗欺诈法律责任医疗诈骗的法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民事责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无疑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课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由于欺诈是一种民事术语,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欺诈的罪名,罪刑法定,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和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适用。三、行政责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规定给予发布者处罚。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药品管理法》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价格法》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十二、当事人委托医学专家参与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医学专家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者及其亲属缺乏医学知识,特别是临床医学知识,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学专家参与鉴定程序,当事人才能明白、清楚、放心,允许患者及其亲属委托具有一定职业技术资格的医学专家代理其参与鉴定,尤为重要。  代理人参加鉴定活动,应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查阅证据和案卷材料。包括对方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的病程、病历材料,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有关证据等;  

2、代理人就所代理的医疗纠纷有权调查、访问、收集医疗机构调查,访问医学专家和医学研究机构,广泛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应予支持;  

3、代理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出席鉴定程序,向鉴定委员会出示证据,参加质证和辩论;阐述该医疗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及其证据和推理过程。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4、经当事人授权可提出或放弃某项请求或主张。  代理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2、不得私下、单方接触鉴定委员会成员和鉴定委员会中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鉴定委员会成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唆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销毁证据或唆使当享人伪造、销毁证据,不得非法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4、遵守鉴定秩序,不得干扰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样,可有效避免从业医师进行“业余代理”,耽误本职工作,也使代理职业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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