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显名股东应满足哪些条件?
实践中,有些实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那么隐名股东怎么进行显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应满足哪些条件?
二、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
在公司组织中,时常会出现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投资合同约定,然而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再同舟共济时,隐名股东应如何寻求转化为显名股东,请求权基础又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解释(三)》 第25条
三、隐名股东确认公司股权的条件
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四、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区别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实务中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33条
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法律依据
一般在公司的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但无论是哪一种股东其获得的权利义务具有等同性,且若是公司发生意外的话,隐名股东也不得逃避其风险和责任,在破产之后,也是要进行清偿的。
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区别?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另一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隐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但是不会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找到他,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需要签订协议。
七、"如何成为公司显名股东购买隐名股东股份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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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如何证明股东的真实性、股东身份和公司利益。
隐名股东显名四要件(一)、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或者合意;(二)、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益;(三)、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四)、隐名股东的隐名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九、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区别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区分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实务中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法院较多的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33条
十一、隐名股东显名化与资格确认的条件。
隐名股东显名化与资格确认的条件是什么?1、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的主体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禁止经商的规定等。对于这一条件应当采取适当宽容的态度如果公司设立之初不允许该主体投资,而事后该主体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不再禁止,在具备显名的其他条件,而公司和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反对的情况下,应支持隐名股东的显名诉请。
2、隐名股东基于享有股东权利的目的对公司实际投资,且该投资得到公司的确认。实缴出资相当大程度上表达了隐名股东的投资意愿,在隐名股东主张显名的情况下,应将是否实际出资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对隐名股东出资应从严把握,出资瑕疵的隐名股东在是否能够显名、显名的股权份额上都应受到影响。当然,对出资的考量不能要求隐名股东实缴全部出资,在现行公司法实行授权资本制的情况下,只要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实缴出资的期限,隐名股东的显名都不应受到影响。
3、在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下,隐名股东显名应经其他股东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在强调资合性的同时更注重的是其人合性。隐名股东的显名,一定程度上是新股东的加入,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此时,不能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成为公司显名股东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如果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但在合理期限内不表示异议的,应视为确认;若隐名股东事实上行使股东权利而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也视为确认。综上所述,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应该得到公司的确认,只要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违反约定实缴出资期限,隐名股东显名确认不应该受到影响,隐名股东显名,属于增加新股东,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存在,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确认隐名股东显名。
十二、显名股东代持隐名股东股权,法律问题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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