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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共同被告该如何处理行政诉讼

来源:法否网 2025-06-30 02:21:22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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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共同被告该如何处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共同被告该如何处理行政诉讼

一、共同被告如何确定并处理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若行政诉讼中存在共同被告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确定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二、行政诉讼法被告确定的步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2]《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0条
[2]《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1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1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四、"确定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至第17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1]《若干解释》 第8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五、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0条
[2]《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1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1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六、工商、卫生、质检三家行政机关共作出一个具体行政做法,起诉法院需要多少个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作出原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t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t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七、撤销行政不作为判决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一个违法

您好,能够依法诉讼,如质疑行政部门的行政做法,能够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如导致损失,能够要求赔偿,详细情况能够询问律师后处置

八、行政诉讼状能否同时对同一被告相关的两个做法提起诉讼?

通常说,一案只受理一个法律关系,如果是相关的能够在同一案中提议,如果不相关,则不能够。比如股权和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股权转让这些是能够的放一起的。如果是租赁与这些无关。

九、当事人被立案侦查后,是否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来处理?如何确定刑事诉讼时效?

从你提供的信息能够推断,甲应该是公司而非个人。乙应该也是公司。如果是这样,乙应该诉讼甲! 为了更好地分析具体情况,节约相互时间,建议来电或当面询问律师,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最好直接委托律师。

十、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方法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告的是行政机关。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被告,而且是恒定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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