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法律支持吗?
解决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听律网引用法规
[1]《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九条
[2]《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
二、企业债务重组的条件及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存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等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三、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公司的正常运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此时,债权人就可按照之前就该债务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的让步,通过修改原定债务偿还条件来重新达成协议,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为了保障重组的规范化运行,我国的法律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重组方式。首先是以资产来进行债务清偿,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以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其次,是通过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也是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债务转为资本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 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若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于当期确认计入损益。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余额为将来应付金额;以附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第四,采用三种方式进行组合;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务人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务重组充分体现了协议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当事人的协商活动而存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运行;但是,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做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我国的法律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
四、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不包括上述和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本准则将其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甲企业因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向乙企业开出一张面值为100万元、利率为3%、三个月期、到期日为200×年5月31日的票据。由于财务困难,甲企业无法在5月31日偿清到期的应付票据。经与乙企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7月31日,并将债务的账面价值100.75万元减至90万元,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这就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为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7月31日,并将已欠利息0.75万元免除,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也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例】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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