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所有权侵权危害的行为我国规定
财产所有权侵权危害的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七、行为人为被告。
您好,该以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为被告。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中,这十人的行为都对包某造成了损害,所以包某该以这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八、"哪些行为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在以下方面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1.姓名权。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2.肖像权。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3.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4.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5.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6.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7.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8.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9.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10.学校老师不关心、爱护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11.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12.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13. 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14.对未成年人实回施性侵害、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15. 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财产权。
九、所有权人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高空坠物,不仅仅要保护自身的安全,也尽量报警,让警方找出高空坠物的持有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高空坠落无论是有意或者无意,都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而高空坠物伤人赔偿的标准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一部分法律使用,这样也为高空坠物伤人赔偿的案例提供了法律支持。
十、财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占有、财产使用和财产收益。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件1、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2、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应为三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是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
十一、"公民在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
中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生产资料所有权,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其生活资料满足个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无偿平调公民的财产。对于各种非法摊派和收费,公民有权予以拒绝。公民在其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提讼。
十二、强制执行的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所有权?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2]《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1]《执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2]《执行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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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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