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债务承担的一般要件是什么?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三、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五、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是什么?
【问题解析】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的协议;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二、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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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六、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七、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实践中应认定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亦可移转债务。债务承担协议为非要式行为,当事人就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书面、口头均可。债务承担协议性质为移转债务为目的的合同,其成立生效皆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协议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事由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人受第三人胁迫,而与之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原债务人仍须承担债务。第三人受债务人胁迫而与其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同意生效后,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仍由债务人承担债务。
八、"法定要件构成承担债务的要件"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的协议;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另外,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要求承担人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抗辩权转移给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九、免责义务和担保的关系
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区别。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债权也应随之转移,其理由与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移转相同。而在主债务转移时,物的担保关系是否能不经担保人同意发生移转,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一)在担保物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主债务的移转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差异,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均有直接影响,故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让,抵押人、质押人与保证人相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二)在担保物系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制模式。一种模式是,不区分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移,担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18条第l款规定,“为债权设定的担保权和质权,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的,与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相同。保证人或承担债务的当时担保标的的所有权人对此表示同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另一种模式是,对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区分,担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主债务转移即使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
引用法规
[1]《德国民法典》 第418条
十、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在我国,所谓的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的就是原来欠下债务的人把自己的债务转移出去,由其他的第三人来代替自己,从而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主要分成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第三人和欠债的人,也就是债权人来签订相关的债务承担协议;第二种就是第三人和借钱出去的人,也就是债务人来签订相关的债务承担合同。那么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的这些效力:1.首先第一点就是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之下,第三人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债务,并且要对债权人进行还款。当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时候,也就是表明原来现在的人的债务可以转移到其它的第三个人的身上,而其他的第三人在承担原来欠债的人的债务之后,那么原来欠债的人就可以脱离相关的欠债的关系,而承担原来欠债人的债务的第三人就要对债权人进行还款。如果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已经承担了全部债务的第三人不进行还款,就会产生违约的责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也可以是只把欠债的其中一部分的债务转给第三人,如果是使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那么第三人只需要对其中这一部分的债务进行负责,而剩下的那些没有转移的债务,则还是需要原来欠债的人来进行负责。在转移债务的时候不可以私自转移,此时一定要先得到原来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对债务进行转移,债务人就转移债务可以催告债权人是否同意,催告的时间在法律上面受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相关的时间限制,那么就当做是债权人默认同意。
2.第二点就是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债务已经转给了第三人,那么原来欠债的人所拥有的抗辩权也会随着债务的转移而转给第三人。在一段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中,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欠债的人是拥有抗辩权的。那么在债务转移之后,理所当然的,相关的抗辩权也会随着转移。因为第三人所承受的债务并非是自己造成的一个债务,而是转移了原来欠债的人的债务,那么欠债的统一性,相应的抗辩权也会随之转移到自己身上。
3.第三点就是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第三人不仅仅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主要的债务,和原来的主要的债务相关的其他的从债务也是要负责的。这一点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有具体的相关规定提到,在把原来的债务经过法律程序转移出去之后,承担了债务的第三人,也就是债务人不仅仅要承担所转移出去的主要的债务,还要承担和主要的债务相关的其它的从债务。那么所谓的从债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从债务其实主要讲的就是和债务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是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
十一、免责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关系
在人的担保中,即在主债之上存在保证关系,此时,主债权抑或主债务的移转对保证关系是否移转在法律规制上存有区别。在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而随之移转,保证人需对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在上文已有论述。而对于主债务转让的,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转移,非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上对主债权和主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是否当然随之转移采不同,理由在于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仅是主债权人发生了变化,对债务人履约能力不发生影响,从而不会对保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主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因履行债务的主体己发生变化,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对保证人利益的影响甚大,故法律设有债务移转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避免保证人利益遭受不必要损害。
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23条
十二、免责债务承担
法律分析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律师提示以上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具体有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没找到您需要的答案,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债务承担协议有效的条件如下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相关补充2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有什么债务人的义务是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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