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标额变更可以吗?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标的额是可以依法申请变更的,但要注意更改标的额的时间必须是举证期之内,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举证期一般情况下就是15天。原告肯定没有权利案件的审理情况随时随地的更改标的额,因为原被告都要面对败诉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诉讼法,在二审中变更诉讼标的是合法的。但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法院而异。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是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而二审程序针对的是一审的上诉部分,二审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还可以维持原版,就是不能更改诉讼标的。
三、变更诉讼标的法律概念、法律流程、法律适用
诉讼案件当中,是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
四、变更诉讼标的能否退费?
【问题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减少诉讼标的额的话,人民法院是需要退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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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五、"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法律依据"
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法律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诉讼标的额的变更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还应当由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和处理后得出,避免出现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和事项。
六、民事上诉中能否改变诉讼标的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七、上诉请求变更需交费前办理?法院是否允许变更诉讼请求?
想要把标的额减少不用特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可以放弃对一部分标的额提出请求。《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八、"当庭变换诉状中的诉讼事实和借口的法律"
严格意义上是不应予当庭变换,你能够仔细看举证通知,变换要在举证期,而且书面的。举证通知书三、申请判定,增加、变换诉讼请求或者提议反诉,应当在举证时限期满前提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职责的分配原则与要求、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时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手续,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手续,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另一方当事人认可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换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期满前提议。
九、案中诉讼费用标的变更需谨慎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诉讼费用标的是可以变更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受理费用也会变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条
十、二审可以变更诉讼标的额吗?
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额,因为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吗?
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集团诉讼并不是我国诉讼法里的概念,我国诉讼法中又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相对于这里的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
十二、当事人起诉后诉讼标的是否可以变更?
开庭之后还能更改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 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法院总是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 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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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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