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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来源:法否网 2025-10-04 19:25:11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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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一、"行政案件证据三性"

一、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
三、真实性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二、打击报复证人案的公安立案标准法律依据

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予以立案。

三、"公司涉及贪污案件,警局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客观性的有二  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是辨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对证据的认识,同对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基本路线和方法,按照这一基本理论的要求,从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  总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都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四、证据材料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书证,转到刑事程序中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可以转到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等证据材料”都是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为证据材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52条
[1]《刑事诉讼法》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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