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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是怎样?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2-06 23:51:14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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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是怎样?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是怎样?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业分析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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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法是怎么制定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1、行政复议法制定依据是宪法来制定的,在行政复议法的条款中就有体现。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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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三、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司法程序嗎?

行政复议不是司法程序,是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关系公民的权益,而公民认为这种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所向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是行政司法程序。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有哪些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五、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2、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3、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七条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包括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概述"

《工伤保险条例》(

2010修订)中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八、公务员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九、"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作出决定前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再次作出具体行政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十、"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责令履行判决是否都是国家赔偿先行确认违法的形式?"

不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出现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侵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经依法确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逾期未予确认的或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十一、法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属于特定国家。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

1.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强制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4.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6.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7.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环境保护行为(如责令其重新安装或使用防污设施、责令其限期治理等);

8.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行政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同时也是属于国家特定的执法机关,一般当事人在申请时就需要先确定清楚,这样提出的申请才能获得认可。而且当事人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不然就会维持之前的决定。

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7条
[1]《行政复议法》 第6条

十二、民诉法对司法鉴定异议的时间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引用法规
[1]《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2]《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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