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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2-04 05:32:51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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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吗
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吗

一、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多分遗产?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多分遗产。我国法律在继承上明确规定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二、代位继承生活困难能否多分遗产?

【问题解析】
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多分遗产。我国法律在继承上明确规定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代位继承是否能继承全部遗产的确认方式如果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则代位继承能继承全部遗产,若其不是唯一继承人的,则其无法全部继承遗产。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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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三、"代位继承人能否要求多分遗产?"

【问题解析】
代位继承人在生活上存在困难的可以有要求多分得遗产的权利。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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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四、代位继承人是否可以多分遗产?

1、代位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中产生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代位继承人,可以给予照顾,多分遗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五、"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吗?"

【问题解析】
可以要求多分遗产的。代位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中产生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代位继承人,可以给予照顾,多分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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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六、家庭遗产分配赡养缺失继承人享有多分权利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七、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时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以上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抚养能力小,抚养条件差,而尽最大努力扶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地多分给他们。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时,可按协议处理。  

5、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抚养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影响其继承的份额。  从上要注意,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八、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较大,继承人又不多,大家均分后的份额,足以满足需照顾的继承人的一般需求,则就可以按均分处理。比如,被继承人的遗产为20万元,只有兄弟2个继承人,其中一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则每人10万元即可,完全可满足其一般生活需要。第二种情况,若遗产数额不太大也不太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都不大者,应当给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一定照顾。比如遗产有6万元,共有4个继承人,均分则每人1.

5万元;其中1人为需照顾的对象,则由其继承3万元,其余3个继承人每人l万元。第三种情况,若遗产数额较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更少,而其他继承人因有工作、有经济收入而生活较宽裕的,则全部遗产可由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独自继承。不仅如此,其他继承人也应当从生活上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及照顾。

九、死者没有遗嘱的继承顺序、遗产份额分配和主要扶养义务继承人的分配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十、遗产继承公证三个娃儿如何共同公证一个已逝的老人的遗产?

  遗产分配要遵循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3条限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一款同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短缺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看。  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第四款有赡养本领和有赡养要求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继承人有赡养本领和要求;  

2)不尽赡养义务。  《继承法》中的通常应当均等的限定,是处置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通常原则。而其余三款为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通常与特殊相联盟的方法。在法定继承中,确定的是参考继承人平均分配的通常原则,而不是必须均等的原则。  在分配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限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看短缺劳动本领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愿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限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解决;有遗愿的,按照遗愿继承或者遗赠解决。”因此,继承人在分配遗产前要注意死者可否留有遗愿,如果留有遗愿,首先应按遗愿继承方式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解决  

1、遗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愿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愿人丧命的;  

4、遗愿无效部分所牵涉的遗产;  

5、遗愿处罚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配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世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通常以共有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世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配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配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适当赔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置。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看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看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看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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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 第13条
[1]《继承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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