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不良债权的确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不良债权的确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否网 2025-09-13 09:44:36 2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不良债权的确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不良债权的确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不良债权的确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是对债务本身状态上的要求;

3、债权必须合法,。这是对债权在法律上的要求。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二、"不良债权的条件如何避免不良债权"

不良债权的形成条件1、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对于一个已经有充分证据表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债务人消失(如自然人死亡或公司破产)的债务,再投入精力和财力,无疑是不明智的,对此等债务应该纳入坏账损失的范围予以核销。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是对债务本身状态上的要求。

三、合同法中的债权和债务规定

【问题解析】
债权债务的规定是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转让标的的性质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专业的法律帮助,就在听律网法律在线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四、规定债权债务转让重组与以往不同的地方

债权债务转让与债权债务重组的区别有

1、债务重组一般是债务人还不起债务的时候和债权人协商改变还款的金额和方式,债权债务转让是债权人债务人主动做出的转让行为。

4、还款能力发生变化的时候发生债务重组,债权债务转让没有这些条件,是一种商业买卖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五、民法典规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主要是指债权人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个债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这种行为,我们就将其称之为债权转让。

七、不良债权的条件

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对于一个已经有充分证据表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债务人消失(如自然人死亡或公司破产)的债务,再投入精力和财力,无疑是不明智的,对此等债务应该纳入坏账损失的范围予以核销。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是对债务本身状态上的要求。至于不履行的原因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及客观上不能归还,前者主要包括恶意拖欠、存在其他关联性的争议,后者主要是债务人资金紧张。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因在所不问,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对于企业来说影响是一样的。 债权必须合法这是对债权在法律上的要求,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很多企业对此的理解存在着误区,常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合法的债权在律师的眼里看来却不是这么一回事,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合法的理解存在区别,企业管理者往往按照通常的思维模式而不是法律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由此可见,在解决不良债权这种现象的时候,不仅需要落实我国相关法律的配套制度,还需要形成讲信用的风气。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与不良债权有关的全部信息,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可以到听律网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谢谢阅读!

八、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变更,则发生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遇到此类问题不比担心,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描述纠纷起因、经过和,以及您的诉求,我们将快速安排律师为您解答。相关补充1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如果债权人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行为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补充2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九、债的代位权最新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保留了到期债权的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但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但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立即取得收益,仅能采取必要行为将债务人的债权得以保护,因此当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即将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否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呢?显然是不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十、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债权多次转让法院能否

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经研究,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答复如下,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执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十一、公司债务的行为主要行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规避债务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规避债务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规避债务。

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规避债务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债权人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偿还能力。

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规避债务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

十二、定金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如何对付欠款不还的人群?
别人欠一万块钱、没有借条怎么办,他不想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以及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的债务
债权转让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不良债权的确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良债权的确定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