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行使和时效问题
一、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二、撤销权是否有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3、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4、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什么?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1、《民法典》第147至151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47至151条
[2]《民法典》 第143条
[3]《民法典》 第123条
[4]《民法典》 第1117条
三、"如何行使撤销权哪些法律效力会影响撤销权?"
一、怎么行使撤销权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主要有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人,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销人给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4、对于其他债务人的效力。撤销权人取得的财产或代替原来利益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得按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
四、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五、撤销权如何行使权利撤销权,法律术语,法律含义和法律应用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4]《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5]《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6]《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7]《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条
[8]《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9]《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10]《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条
[1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条
[12]《民法典》 第七百零二条
[13]《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4]《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六、债权人在撤销权时的要求。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的含义如果债务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逃债、赖债,比如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时,企业可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七、在无权代理中是否能够使用撤销权?
公司破产中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做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做法,使因该做法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追讨权是指因债务人或其他人的不当做法导致债务人财产遭到损害的,法律赋予管理人依法追讨有关财产的权利。依据《破产法》的有关限定,管理人享有下述追讨权 (一)对因可撤销做法、个别优先清偿做法、破产无效做法转移的债务人财产享有的追讨权。另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牵涉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决裂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无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的、对不满时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做法,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后,对牵涉的债务人财产享有追讨权; 为逃避债务而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认同不真实的债务的做法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对隐藏、转移的债务人财产或因虚构债务或认同不真实债务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部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给钱人尚未完全履行给钱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追讨给钱人给钱不够部分。八、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害珐愤貉莅股缝瘫俯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其意义就是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经济责任。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意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3条
九、合同撤销权是否可以行使?
在可撤销合同中,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2]《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撤销权的适用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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