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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条件有哪些有没有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9-28 20:10:19 2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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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条件有哪些有没有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条件有哪些有没有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由继承人表态是否参加诉讼。

2、当事人一方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并且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参与诉讼的。

4、对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审理为依据,但此时另外的案件尚未审理完结的。

二、民事诉讼的四个起诉条件法律上的四个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五、民事诉讼和侵权责任诉讼一样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和侵权责任诉讼是不一样的。两者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诉讼是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是侵权责任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广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等。

六、民事诉讼法中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rt缉埂光忌叱涣癸惟含隶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6]《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7]《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七、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八、"关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限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三、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四、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九、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39条
[1]《民法通则》 第140条

十、"县级法院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间最短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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