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法律依据和所在地
是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申请。但是如果是在起诉之前想要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具体所要申请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来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和具体的财产审理的管辖法院是有所区别的。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范围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一点,认为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就一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
三、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只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如果想要发起诉前的财产保全,就要看具体是对哪个法院发起的诉讼,然后要向这个法院提出申请,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必须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
四、财产保全后,执行法院是财产保全是还是被告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般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得到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路人,要积极搜罗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102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限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限定第104条限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能够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10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104条
五、"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是不同概念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六、法院诉讼保全的财产保全有哪些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前财产向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向,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则是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 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价值尽可能的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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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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