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涉及哪些?
一、民法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哪些规定1、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适用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哪些特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范围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三、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四、最高额保证法律上的保证形式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具有一定的特点。今天小编就来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最高额保证就是指甲方(保证人)和乙方(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保证。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甲方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向乙方借款或者是进行某项商品交易,在此过程中甲方必须要向乙方做出承诺和担保,如果违反了合同的要求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那么最高额保证的范围是怎么来确定的呢?最高额保证不同于其他的保证金额,因此它的范围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不特定性、连续性、期间性、同质性。让我们来一一了解一些这些属性。第一点不特定性。我们平常见到的债务纠纷都是已经发生过了的,双方知道明确的债务金额,欠债人也知道自己应该偿还多少钱。但是最高额保证确实不清楚需要偿还多少钱,因为保证人在和债权人签订合同之后,还会进行资金的转移等一系列经济活动,所以双方都不清楚最终的金额是多少。第二点连续性。我们平时所见到的官司和合同基本上都是一拍既定,也就是一次性。而最高额保证确实可以说成连续不断的,因为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之后会不断地与债权人进行一系列的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合同的连续性。不同的合同相互独立,但彼此又有关系。第三点期间性。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每一次合同都是有期间限制的。这样有利于将不同的合同区别开来,也有利于债务清晰。每一个合同都是相互区别独立的,都有自己的特别属性。第四点同质性。这一性质是说,保证人不断地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但这些合同都必须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不可以是多个法律类型的合同相互组合。这些就是最高额保证范围的一些特点,在平时的经济生活中我们多多会用到最高额保证,如果有不懂的地方还需要请教律师。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六、保证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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