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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不是增加诉讼请求

来源:法否网 2025-10-31 22:29:52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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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不是增加诉讼请求
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不是增加诉讼请求

一、加高起诉标的额是否等于增加诉讼请求?

如果增加了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的。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提出诉讼时要写明诉讼的具体以及当事人的信息,如果在提出了诉讼请求后,原告也是可以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法院增加其他诉讼请求的。

二、"增加标的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增加标的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会被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是量的变货和质的变化的不同。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起诉时没有提出的请求,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原有的请求进行一定修正,其实质依然还是原有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原告能否追加诉讼标的额"

1、不可以,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2、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情形下。

四、追加标的额增加多少诉讼费用?

追加标的额增加两万元左右的诉讼费用,我国的法院一般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的财产数额来决定实施费的收取的。若是在原告已经提前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之后,若是双方争议标的发生了变化,也会影响最终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的数额。

五、原告能否减少诉讼标的退诉讼费?

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会退诉讼费,但并不是诉讼标的减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就一定会退换诉讼费,更一般的情况下,法院会审理案件的工作量来决定诉讼费的支付。也即诉讼标的变更,并不会直接的影响到法院最终会收取的诉讼费的数额。

六、原告缴纳的诉讼费是否是起诉标的?

原告缴纳的诉讼费不属于起诉标的,而是可以写在诉讼请求中。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会要求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原告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上费用由被告承担,但是诉讼费不是诉讼标的,民事诉讼的标的是双方争议的人身财产关系。

七、第2审程序中是否可以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简言之,第一,自愿调节的,调不成,另行起诉;第二,同意一并审的,方可一并裁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28条

八、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后,认为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九、"基于法律和法律适用的不同,劳动争议中的追加请求金额是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限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到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做法遭到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做法遭到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做法已经遭到的事实上损失和必然遭到的损失。第五条 犯罪分子违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上述限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非直接物质损失,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非精神赔偿是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 第五条

十、上诉前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或可更改标的额类型。

想要把标的额减少不用特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可以放弃对一部分标的额提出请求。《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十一、交通意外中索赔金额的计算?

一、交通意外受害人要怎样要求赔偿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发生意外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跑。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

2、不得私行扣留导致意外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后,意外受患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下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受导致的不利后果。

3、导致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诉讼,赶紧赔付,不要超发生诉讼时效。

4、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十二、"开庭时能否增加诉讼标的额?"

开庭之后还能更改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法院总是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变更诉讼请求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是在法院已经开通审理之后,只要其书写诉状,提出请求,就有可能改变诉讼标的,但是通常情形下,开庭之后再提出请求,诉讼费也会随着变更,更大的可能是,法院会重新开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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