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与规定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大量财产;
3、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制裁打击,不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4、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六、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1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4、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
七、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标准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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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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