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公款追回后需要支付利息吗
【问题解析】
对于贪污公款的利息可以进行追讨,但是不算在相关的量刑计量上。
贪污、挪用公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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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二、贪污公款追回来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1、贪污公款追回来后要付利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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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三、贪污罪的利息需要追缴吗?
贪污罪的利息是要追缴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六十四条
四、贪污公款利息如何计算?
《》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法复19931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明传[
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所以这五万元的利息是会被没收一并追缴的。
五、贪污公款的数额和高利贷利息如何计量?
《》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息金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法复19931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明传[
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息金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息金,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量。但该息金是贪污、挪用公款做法给被害单位导致事实上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所以这五万元的息金是会被没收一并追缴的。
六、"公司贪2万元被辞退后老反悔,老赖要求返还财物,如何处理?"
您好,如果辞掉孕妇,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劳动合同在女工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时,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2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一方面辞掉处于孕期的你是违法的,你能够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按照你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你3.5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薪水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限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限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限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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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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