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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4-12-31 00:27:16 4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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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一、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专利侵权赔偿,发明专利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律师费如何收,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收费费率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5.

5%;
2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5%;
3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4.

5%;
4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

5%;
5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3%;
6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75000001元以上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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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的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赔偿的标准是哪些?按下列方法递进确定
第一,损失或收益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金额。
第二,参照许可费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三,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酌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请查看《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

四、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判断专利侵权,按照以下标准
(一)被侵犯的专利应当属于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范围;
(二)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过错;
(四)行为与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五、()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7、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8、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10、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以上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相关,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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