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解除黑名单?
需要情况而定。上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应当及时还清欠款或者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定义务,履行完毕就可以撤销。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说,黑名单可以设置期限,也可以经过一定期限后撤下,但是对于故意玩失踪的被执行人,黑名单不存在到期后自动失效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1条
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执行人的区别
区别在于失信二字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三、失信被执行人被取消,但并不等同于被执行者。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被取消,是不是就是被执行人?这个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区别在于失信二字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四、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被执行人的执行人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上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解答
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法院是否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看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看、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六、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黑名单怎么办?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还清欠债就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恶化"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八、被执行单位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法人代表更改,估计资金有变动。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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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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