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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法否网 2025-11-30 22:45:50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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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行为的构成要件
代替考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一、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挑战,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代考行为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代替考试行为苛以刑罚,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二、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在量刑方面,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二、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构成代替考试罪的条件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代替考试罪所指的考试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量刑方面,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四、代替考试犯罪构成要件

代替考试罪的·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替考入刑替考入刑“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五、"如何理解代替考试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何进行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

一、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二、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
三、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七、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欺诈的构成条件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八、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针对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我国相关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如今一般是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同时,听律网小编还带来了代替考试罪构成要件的,希望可以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九、构成代替考试犯罪应该具备哪些要件?

一、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二、犯罪客体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三、主观方面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四、客观方面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十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

2、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关于“内幕交易罪”这个问题的你是否已经清楚呢,小编为您总结在此,当您不知道什么是内幕交易罪时,可以通过它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判断。小编要提醒您的是,在进行股票和证券交易的时候要分清楚界限,以免对正常的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秦皇岛律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证券法》 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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