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问题解析】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需要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求,有事实;以及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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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三、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是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原告的义务有哪些?
原告的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五、行政诉讼起诉状中的事项有哪些?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对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书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行政违法事项的,那么可以由行政机关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三种类型行政复议、行政上诉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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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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