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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来源:法否网 2025-11-11 20:37:47 3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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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一、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二、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法院会依据不同的情形确定开工日期,例如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等。

2、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四、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问题解析】
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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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五、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认定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方式是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无证据但有开工报告的,以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无证据也无开工报告,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六、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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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七、"150日历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办?"

你好!

1.关于开工日期。如无约定,个人认为应按施工方开始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我们把上述规定仅理解成双方关于开工日期这一约定上,施工方履行了开工的义务,而发包方接受,那么按该条的规定,双方关于开工的约定就已成立。因此施工方进场施工且发包方未书面拒绝其施工之日,应当视为开工日期。

2.关于竣工日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你说的情形下,发包方可以随时要求施工方交付工程,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这里的必要准备应当结合开工日、工程量以及行业惯例的工期加以确定。

3.关于工程造价首先,个人不同意本合同为无效或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看法。只要你们签订的施工合同有生效条款,并且该生效条款得到了满足(如双方约定签字盖章生效,而双方的确签字盖章了),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工程造价的条款)当然也是有效的。因此,承包方关于工程造价太低做不了的说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署了有效合同就有继续履行的义务(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关于该如何解决?立即向施工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写明年月日前交付,这个日期的确定请参照上述第2点)交付合格工程,如对方仍无履行的表现,可以起诉施工方,要求其按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交付工程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36条
[1]《合同法》 第62条

八、我的装修公司,合同规定工期两个月,7.1日开工,8.30完工,怎么办?

直接诉讼另一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九、建设工程合同未按规定约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规定有对验收合格者,核发《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将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后,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主体(或相应的部分主体)方可投入使用。

十、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何时做出决定?

1、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然后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5、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十一、"申请强制执行时,二审判决生效日期该怎么写?"

您好,通常而言,应当是二审裁判书的奏效日,详情建议您询问审判法院

十二、法院立案通知书开庭时间,开庭后还需要做什么?

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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