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项目进度的竣工日期确定"
1、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提示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二、建设工程已完工的竣工日期确定方法。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提示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三、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四、"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3.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五、"施工许可证过期后,工程是否终止?"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1、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竣工日期是按合同日期还是按施工日期确定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误有很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1、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七、建设工程合同无开工日子,只有计划竣工日子,每天罚款5000000元
如果无具体的开工日子的,能够再次书面明确。若需要法律帮助,能够与本律师联系。
八、"建筑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确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1、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项目竣工日期如何计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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