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仅能在法定情形下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如实告知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五条
[1]《保险法》 第十六条
二、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解析】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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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三、"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可以被解除吗?"
不可以解除合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和条件
【问题解析】1、法定解除。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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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五、保险公司可以解除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吗?
;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六、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
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一种,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应当选择保监会批准的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一般的民事合同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解除,那么交强险合同可以解除吗?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听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详情请看下文。 《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行为有多种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协商解除,以及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就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言,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所谓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以后,某种情形发生或某种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谓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情形下或某种事由发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合同法》第93、9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这些规定作为一般法规范适用于所有的具体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在保险合同解除问题上应当首先考察和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有一些特别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赋予投保人以自由解除权,同时对保险人的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保险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结合合同法分析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与一般合同不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无需任何理由解除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并且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实践中称为“退保”。这种解除权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与普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基于法定条件显然不同,可以称为,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其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享有如上述投保人的自由解除权,而且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保险法其他条文的“另有规定”。换句话说,保险人不得援引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而解除合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被严格限定在保险法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形。最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限制投保人的上述自由解除权,或者赋予保险人更多的约定解除权。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保险法的上述特别规定,可以起到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条文表述上体现了法定强制与意思自治的结合。本条例不仅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一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特别法。本条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与一般保险合同又有所不同。本条第1款规定,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项这一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与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的规定相比,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除本条规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援引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来解除合同。其二,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可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法定解除权被限制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内。如此严格的立法限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强制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有关。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非追求商业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补偿,虽然由保险公司以业务承保的形式运作,但实质体现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功能。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也区别于一般保险合同,从合同订立到实际履行,更多体现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因此,为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严格限制。如果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除权,或者依据其他法律关于普通合同或者商业保险合同的规定来解除合同,强制保险关系将面临随时终止的可能,其是使社会公众暴露在交通事故的巨大风险中,从而使法定强制的社会救助和损害补偿功能失去意义。 本条第1款规定中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为履行本条例第11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也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传统上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所谓如实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和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否则即视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各国保险法的立法和实践,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限于“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可以抽象概括为“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重要事实的认定向来是一个难题,现代立法更倾向主张保险人以投保单或保险单明确询问。本条例第11条即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的范围,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进行了虚假陈述、说明,都将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依据本条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条第2款是关于规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的通知义务以及投保人继续履行义务的规定。本条第1款,合同成立以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履行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权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本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利前,应当先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再解除合同。第2款的规定实质体现了如下含义其一,在第1款规定的法定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不得即时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必须首先履行一个“书面通知”的义务。这个书面通知实际上类似一个催告,告诉投保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其二,投保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上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对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此行为属于继续履行行为,而且是一项法定强制义务。其三,投保人在5日内履行了上述义务,则第1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不复存在,保险公司不得据以解除强制保险合同。因此,第2款相当于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和缓冲期,这对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稳定性有积极意义。由上可知,保险公司不可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文对为什么不能解除合同作了相应解释,希望上述能帮到你,谢谢浏览!
引用法规
[1]《交强险条例》 第十四条
[2]《交强险条例》 第十四条
[1]《保险法》 第15条和第16条
[2]《保险法》 第11条
[3]《保险法》 第11条
[4]《保险法》 第1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条
七、保险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限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保险人可基于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基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解除合同,基于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而解除合同,基于年龄申报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而解除合同,基于合同效力中止两年未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等情况。投保人收到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后,先要搞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可向仲裁机构或者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吗?保险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因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正确估计或保险费的计算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违反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依合同规定负有通知义务而不为通知者,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通知外,无论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保证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保证条款的规定,他方当事人即可依此解除合同。
4、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其未如期给付,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人复效请求期限届满后,方能解除合同。
5、退保。各国法律一般允许投保人中途退保。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保),但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吗?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5条
[1]《保险法》 第16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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