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转贷罪构成条件与犯罪手段"
你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条是件要求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套取行为和转贷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贷款项目等手段,套得银行的贷款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行为,仅有套取行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行为人套取的对象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民间借贷并未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行为人的转贷不是一般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
三、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贷款的数额和利率上限。
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诫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上述就是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答案。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四、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五、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高利转移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事项是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5、本罪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二、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三、高利转贷罪量刑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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