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担保权的种类与适用"
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3]《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四、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这是发生原因或设立方式的不同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当事人其意思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以及各种非 典型担保物权形态。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这是效力的不同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留置性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主观价值较高的财产,间接给予债务人以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促使其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即其著例。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财产的使用价值归债务人保有,而债权人仅掌握其交换价值,将来即就此而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此以抵押权为代表。
(三)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这是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移转标的财产的占有状态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是指以标的财产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其成立和存续要件的担保物权,例如质权、留置权。其主要适用于动产及一些财产权利。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不能行使对担保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标的财产使用价值的发挥。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是仅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已足,并不以移转标的财产的占有为要件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及一些特殊动产。
(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这是担保财产的物理性质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担保物权是设定或发生于动产之上的担保物权,比如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等。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设定或发生于不动产之上的担保物权,比如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担保物权是晚近新兴的一类担保物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客体不同,其设立要件、权利等通常也会存在差异。
(五)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这是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登记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登记担保物权是指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非经登记,或不设立,或不具有对抗效力。非登记担保物权是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即属此类。
(六)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这是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保全型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有牵连关系并以保全该债权为主要功能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即其著例。投资型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无须有牵连关系而纯为融资或保障因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之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均属此类。
(七)典型担保物权与非 典型担保物权
这是担保物权是否为法律所规定、目的是否在于直接担保债权对担保物权所作的分类。典型担保物权是法律所规定的直接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非 典型担保物权则非法律上规定用以担保债权的权利,但因其内在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社会交易中仍将之运用于债权担保的制度,如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让与担保、浮动质押等。
五、词条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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