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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3-09 13:47:39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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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规定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

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34条如何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和优先级

贷款风险性分析。
贷款风险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度评估。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由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对象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项目本身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决定。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

1-A)+项目信用等级系数×

2]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项目信用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A=──────────────
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e>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将执行我行今后的统一规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三、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23条是如何规定的

1、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评估审查。

2、本外币资金的来源落实情况(借款单位自筹、财政拨款、法人投资、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审查。审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筹资数量的保证性、资金渠道的合法性、附加条件的可接受性。借款企业应当提供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相应审查《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一。

四、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一条如何处理转贷项目的评审工作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建设投资又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和建设期借款利息。重点审查项目总投资估算的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时间和我行评审的时间有一定的间隔,在审查中需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等变动因素,应相应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流动资金预测表》。

五、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15条的规定

市场预测可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确定预测目标,需预测的产品及分类、预测的地域范围、时期跨度的选择。

2.收集资料,包括历史资料--有关社会经济的历史统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计资料、各行业的统计资料等,现实资料--现行的政府政策、当前的市场动态等。

3.选定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可采用可判断法、历史引申法和因果分析法)等预测办法。

4.作出市场预测判断。

六、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六条项目评审标准和程序。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包括以下主要

1.国内现有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

3.现有国内同类产品的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及进口来源。

七、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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