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二、有什么情况会被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四、违法分包。
五、转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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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为保护合法权益,施工合同各方尽量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履行施工合同,施工人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存好施工的证据。
八、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争议的常见情形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劳务分无效包情形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
52、
53、
54、
55.、57条。四、违法分包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五、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十、无效的施工合同法律定义、无效原因、解除条件
你好,法律限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获到建筑施工公司资格的;
2、承包人越过资格等级承包的。但承包人越过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获到相应资格等级的除外;
3、无资格的事实上施工人借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的;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5、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虽然招标但招标无效的;
6、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但具有劳动作业法定资格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动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建设工程违背法律限定为因主张合同无效;
7、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十一、"建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方如何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检验?"
按原合同约定计算,一般是不予进行检验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 那么是否意味着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只在承包人一方,从条文文意看,司法解释是将工程款结算标准的选择权赋予承包人,只有在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为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工程造价进行压低,所约定的结算标准往往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如果在合同无效后允许承包人选择据实结算,承包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工程款结算,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 另最高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在于在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接近签订合同时双方u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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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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