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人是否可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质押物?
质押物不可以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属于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以质押物作为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不得在未经质物的所有人同意和债务无法履行的前提条件下,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二、质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
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可以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民法典质押股权质权人是否可以处置股权"
质权人不可以擅自处置。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四、"规定质权人进行存单质押是否合法"
质权人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七、"无权执行的机关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是任何的当事人们都可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是否允许执行?"
【法律意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十一、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是否能够申请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沟通,以避免双方的误会,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其一,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较少。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有收入,扣除生活必须部分,早日结束被围追堵截及传唤的日子,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及时向法官汇报,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是其内心的希望。其二,积极配合。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如果感觉的力度不够,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对于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他监管机构协助解决。其三,关心被执行人动向,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义务。对于一个希望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执行庭的人手有限,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或认为有意拖延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自己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协助
十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申请执行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其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对于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义务。对于一个希望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早日结束被围追堵截及传唤的日子,也是其内心的希望。其二,积极配合,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较少。因此,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自己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协助。如果感觉的力度不够,或认为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沟通,以避免双方的误会。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他监管机构协助解决。其三,关心被执行人动向,及时向法官汇报。只要被执行人有收入,扣除生活必须部分,剩下部分就可以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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