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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主要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05 07:46:30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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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主要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主要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一、连带责任保证在法律规定中,哪些人可以承担连带债务?

律师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主要有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二、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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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三、民法典规定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吗?

【问题解析】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
该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限应当是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之日。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
“民事责任”的一种。
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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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四、连带保证人能否是连带债务人?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连带保证人一般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保证人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而连带债务人是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人,保证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五、连带保证责任人无保证证明的适用条件

分情况考虑对于承受连带职责的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对于承受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只要在主合同纷争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成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  相关法律可参考  《保证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通常保证;  (二)连带职责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  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限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换,招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流程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限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保证。  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证法》 第十六条
[2]《保证法》 第十七条
[3]《保证法》 第十八条

六、"连带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

2、明确了保证范围;

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力度要强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有履行先后顺序,起补作用);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七、"连带保证责任一种保证形式,法律上有何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时候,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民事连带责任。

八、"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借款主合同的关系"

如果保证人是在一个合同上签的字,借款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同时有效,保证人是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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