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律规定倒卖文物将面临刑事追诉标准"
《刑法》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二、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新司法解释,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新司法解释是主观要件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且我们国家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诈骗公私人的财产价值达到3万元至1万元以上的情况之下,就是属于我们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
四、"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
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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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至第九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至第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六、倒卖文物罪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如何认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倒卖文物罪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文物罪定罪处罚。
2、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3、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七、匿名举报传销有罪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匿名举报窝点不但不是犯罪,而且是合法值得提倡的行为。 《禁止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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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条例》 第六条
[2]《禁止条例》 第十四条
八、"北京市朝阳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九、"嫖娼被抓并罚款,警方不会上网也不会通知家人和单位。"
罚金是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的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适用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贪利不成反而蚀财,从而有效震慑犯罪。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乡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交纳罚金,认罪立场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因此,如果你弟弟的认罪立场好,又积极先期交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是会酌情从轻判处的。当然,为了避免“以钱赎刑”的弊端,法院会综合考虑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不可能交了钱就无原则地减免自由刑。
十、"销售假药罪被起诉成功案例证明该罪成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法律分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犯罪成立的要件是1.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即可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危害的发生。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律师提示以上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成功案件说明该罪成立要件有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问题类似求解决,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可咨询海量在线律师。您头疼的正是我们擅长的,专业人士随时协助您正确维权。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1、要到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3、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律师费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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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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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规定故意损毁文物案件刑事追诉标准是什么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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