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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否只能中国法院管辖

来源:法否网 2025-10-07 22:21:44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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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否只能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否只能中国法院管辖

一、协议管辖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2021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作了一些修改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在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不限于所列地点,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可选择。所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上是协议管辖只能选中国法院吗的解答,望采纳。

二、约定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以上便是管辖法院约定的相关

三、中国法院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发展

相关法律,对于中国法院管辖如下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相结合,综合判断。

四、中国法院管辖权的约定

我国的约定中国法院管辖的规定是《民诉法》对于民商案件的地域管辖除了规定一般原则之外,还允许“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地点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诉法》 第三十四条

五、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如何约定管辖的管辖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上是约定管辖的范围的法律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六、《管辖协议争议,工作地址是否可作为受理要求?》

按你的表述不具有管辖权。建议委托本律师介入代理,以为你争夺相关权益。 你的问题牵涉专业、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可来电进行沟通,作为专业律师,我能够更好了解详细情况了,更好的帮助你。

七、"工程款纠纷法院管辖的管辖范围"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是如何的一、民事诉讼管辖简介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之间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至最高人民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和中级人民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的管辖,第二审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管辖,其他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

八、法院裁定管辖的主要是什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判决。上一级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二)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诉法解释》 第10条

九、"审理管辖争议争议工作地址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关于离婚的管辖法院问题一、通常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时常寓居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诉讼时已持续寓居2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时常寓居地时,则时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特殊限定原则性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限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出2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两方离开住所地超出2年,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被告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时常寓居地的,由原告诉讼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

十、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与普通管辖的区别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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