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取证致错案是否构成犯罪?
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成立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二、暴力取证罪的构成条件
我想到的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暴力取证罪的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暴力取证罪是否违法?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本罪出自,刑法分则 >>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十八节 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处罚的相关规定参考上面。
六、暴力取证是否是滥用职权罪?
暴力取证不是滥用职权罪,应当构成暴力取证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七、暴力取证罪一种非法取证罪,以暴力手段获取证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的,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取证罪的构成1、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暴力取证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刑法247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
4、暴力取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暴力取证罪的处罚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234条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232条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247条
[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九、暴力取证罪什么是暴力取证?暴力取证法有哪些构成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十、暴力取证罪如何处罚,如何惩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十一、暴力取证罪的既遂行为如何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暴力取证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二、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刑法对暴力取证罪的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十二、暴力取证罪的认定和适用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的,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取证罪的构成1、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暴力取证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刑法247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
4、暴力取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暴力取证罪的处罚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234条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232条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247条
[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暴力取证的罪与非罪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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