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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自书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有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24 22:37:19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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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自书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自书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有法律规定

一、自书遗嘱未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自书遗嘱是否未公证,与遗嘱是否有效无关,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仅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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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二、民法典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是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三、"民法典医疗事故协议书不公证法律有效吗"

签的协议不公证也是有效的。
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民诉法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其法律解释

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在诉讼时效最后的6个月时间之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之下,诉讼时效中止。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94条所作出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94条

五、笔迹鉴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

笔迹鉴定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在法庭上来作为证明。涉及到笔记鉴定,首先需要有举证方来进行提出,法院会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受理,然后指定相应的笔迹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该以及是否属于真实。

六、民法典中自书遗嘱的时间限定是存在的。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对自书遗嘱做出时间限定,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上述规定,自书遗嘱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是

1、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

2、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自书遗嘱也应具备其他形式遗嘱的基本要件

1、立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系亲自实施该民事行为;

3、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个人财产;

5、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七、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从该规定看,判决书认定的的事实不需要再举证证明,未经确认的不能做证据使用,即使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有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将被推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八、民法典中遗嘱的效力如何判断?

打印遗嘱并不一定要进行公证处理,只有存在构成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打印的遗嘱有效性应当按照由本人签名、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还需要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必须合法。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九、"未通知当事人或组织听证的医疗司法判定意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司法判定流程通则》限定,联盟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许多解释和限定能够得出

1、申请人或委托判定人在司法判定意见作出前能够申请撤销判定申请,判定组织能够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判定意见不能定申请撤销权,判定组织也不能定撤销权;

2、司法判定所依法能够拒却申请人或委托判定人的判定请求,但对已经作出的判定意见不能定撤销权;

3、申请人、委托判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判定组织认为判定意见存在瑕疵,依法有权申请增加或者再次判定,但不能定撤销权。因此,司法判定所撤销其作出的司法判定意见不能律依据,撤销做法隶属违法做法,对其已经作出的判定意见依法无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增加判定或者再次判定。

十、新民诉法废除了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条,但是否有类似的法条?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限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议;2年后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三方面一是将2年的申请再审时限限定为6个月;二是将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的事由由两种增加为四种;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起算3个月限定为6个月。  对申请再审时限的起算点限定  申请再审时限的起算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自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有时短缺操作性,很难判断当事人是何时知道再审事由;二是自裁判奏效时起算,但当事人在裁判奏效后知道再审事由的,从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起算时间比较明确,同时兼顾了当事人在裁判奏效后才知道再审事由的特殊情况;三是对裁判所依据的裁判、裁定等具有明确判断准则的事由被撤销或被否定时起算,具有肯定的合法性,但无明确再审的事由,也很难断定再审事由是被何时知道的。  新民诉法限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从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出现法律限定的四种事由之一的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时起算。  新旧法对申请再审时限的衔接问题  在法律适用层面,首先濒临的是怎样处置《民事诉讼法》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即对于法院在新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没审结或执结的案件,是适用新民诉法还是原有限定进行处置。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以下简称《限定》)。《限定》按照“实体从旧、流程重新”法则,确立了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新民诉法的通常。  《限定》对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发生明确限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限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期满的,为止到2013年6月30日。这样限定能够与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从而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奏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申请再审隶属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84条的限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由于新民诉法第205条改变了这四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限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通常性限定而出现限制或掠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84条
[1]《限定》 第184条
[2]《限定》 第184条
[3]《限定》 第205条

十一、“村委会证明无章有效吗?”

你好,这样的证据缺乏证据的合法性,请结合事实及法律依法提出质证意见。

十二、《司法认定委托书有效期》

您好!违规停车限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限定,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限定,机动车在道路途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限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敏行车道与非机敏行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互岔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够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驾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行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违规停车处罚

1.现场违规停车处罚对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限定的,如果行驶人在场,交警能够指出违法做法,并予以表面警告,令行驶人立即驶离。通常行驶人只要迅速驶离即可,无罚金的处罚。如果行驶人拒却驶离,行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路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

2.非现场违规停车处罚如果行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金贴罚款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路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违规停车罚金准则

1.机动车违背限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做法,妨碍其他车辆路人通行的,能够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行驶人处200元罚金;

2.机动车违背限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金;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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