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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包括哪些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6-23 17:00:05 3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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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包括哪些条件
变更监护权包括哪些条件

一、如何变更监护权?

监护权变更的条件如下

1、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3、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等等。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变更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三、监护权变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况有

1.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

2.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有明显不利行为的;

3.监护人委托他人的;

4.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四、"变更监护权申请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存在以下法定情形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1、监护人对未成年,存在严重损害其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

3、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拒绝委托他人监护的;

4、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利用其实施犯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六、"监护权转移的成因监护权的转移与法定监护人变更"

究其监护权的转移塬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塬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

2、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

3、因被监护人自身塬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

4、因第叁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塬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违法或犯罪情况下被强制劳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

5、其他塬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被监护人始终设立监护应该是一项法律塬则,是不容许讨论的。 在我国办理未成年人监护人转移证明,只需要双方商谈好监护人转移的事项,然后准备好公正机构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进行办理事宜,在办理之前一定要了解好需要的资料,以及流程,这样会为大家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七、变更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监护人无法履行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监护权变更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权的变更应由被监护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与被监护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然后由具体情形,从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八、监护人的变更程序及其条件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护人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三)法官裁判变更。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多半是因为监护人的原因,包括不具有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有所损害等等。而在变更监护权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程序需要遵守。

九、监护权变更公证需要哪些条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协议。监护变更的情况如下

1、监护人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辞职4、监护人被撤销《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5、对指定监护有异议而引起的变更6、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发生改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8条

十、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监护权起诉书的写作要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监护人书原告×××,女,

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男,

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监护。由于小孩系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慢慢地长大,×××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监护权,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监护人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此致××××人民具状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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