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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有何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9-03 19:32:18 3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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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有何规定
被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有何规定

一、"被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严重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四条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和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会被采取几百元左右的行政罚款,但是构成犯罪的将会按照不同的罪名来处罚。比如说《刑法》第21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情节严重,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此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13条

四、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具体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提示以上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怎样规定的?”的问题解答。遇到类似问题不用担心,及时委托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核查案件情况,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相关补充1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意。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相关补充2怎么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五、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前应提交的材料

知识产权侵权起诉状在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状应加盖公章,起诉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起诉状不得使用复印件,不得用圆珠笔书写。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由原告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拘泥于某一方面,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而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权利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因此,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不仅如此,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人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一种“有”,在故意的的情况下,正是行为人之所欲为;而在过失的(忘却犯)的情况下,行为人表面上看对于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是行为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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