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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设立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特别法

来源:法否网 2025-10-02 00:15:53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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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设立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设立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特别法

一、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有哪些区别?法律有哪些规定?

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三者之间的区别是在于称为法人的条件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法人是比较特殊的,特别法人不按照任何分红盈利方式分配,但是却拥有和法人相同的能力并且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特别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吗

不是,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两种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1、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特别法人
《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非盈利法人特别法人分类及规定

非营利法人,指的是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而特别法人指的是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等。法人有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类型法人所设立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

四、非营利法人非营利组织的特点、特点和作用、特别法人的分类和作用。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但两者在法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第一、借款主要是因借贷产生,而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二、如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两者的时效,诉讼时效也是不同的。欠条是因欠款形成之日起算,即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他的权利。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这个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二十年。

五、民法典非营利法人是否允许境外企业?

不可以。
法律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由此可见,非营利法人不可以是境外企业。

六、民法典企业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企业法人通常不算非营利法人,是否为非营利性法人主要是看其是否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七、民法中的法人和法人代表指一个组织的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法定代表通常由谁担任?

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八、"法人一种社会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的财产,作为其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 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 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37条

九、营利法人是指在民法总则中被明确规定为“营利性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十一、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

《民法总则》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其目的是否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其他非营利目的,为成员、会员利益而服务的互益性目的,如第90条列举的会员共同利益。而非营利法人另外一个核心标准是不进行利润分配,这是“非营利”含义的准确释义,而不能偏差地理解不能取得盈利或利润。而对于进行一定利润分配的社会企业,虽然也可能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服务,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本法第95条也再次强调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这也与《慈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三、对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界定《民法总则》的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一步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三类,而捐助法人还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三种。可见,非营利法人将社会组织的三种类型都涵盖在内,而且与去年公布的三大条例征求意见稿改革三类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的趋势相一致。通过《民法总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三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有所不同对于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以公益性为目的,也可以为会员的利益服务。可见,社会团体这类以成员为基础的组织类型并不绝对只能具有互益性,也可以为公益目的服务。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一些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了慈善组织属性。而对于捐助法人,则采取了“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界定方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87条
[2]《民法总则》 第90条
[3]《民法总则》 第95条

十二、"民法总则营利法人规定如何成立非盈利组织?"

第三章 法 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营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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