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如何保护债权?
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由其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在被正式注销登记之前,仍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清偿债务,赔偿损失。
可以采用如下做法主管部门一般是指企业申请登记表上载明的主管部门;若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均已被撤销、歇业,不能再追诉其他单位的,应依法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88条
四、"债务人撤销和解协议的权利"
可以啊第七十四条1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9、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五、法官裁判中国合同法第74条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只好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
你好,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能否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有以下限定:(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罚做法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肯定处罚财产的做法 债务人处罚财产做法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要求,无此要求也就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限定债务人处罚财产的做法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时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时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决裂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有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罚财产的做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做法并无成立和奏效,或者隶属法律上当然无效的做法,或该做法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罚财产的做法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准则。判断债务人的做法可否有害于债权,通常要从以下多少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做法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做法并无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足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做法。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做法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无达到债务人无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做法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做法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由惹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做法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上述要求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罚财产做法后,已经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本领,招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做法是有害于债权的做法,如果债务人仍有肯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做法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做法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分别。若为有偿做法,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做法,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罚财产的做法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做法。债务人有无恶意,通常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索债务人实施做法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分别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决裂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决裂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做法给债权人导致损害,才构成恶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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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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