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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查封共同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法否网 2025-10-11 11:47:40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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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查封共同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财产被查封共同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一、个人债务能否被查封共有财产?

【问题解析】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共同财产与案件有关或者申请范围内的,保全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以申请人对共有财产申请保全时,共同财产与案件有关或者要申请范围内的,法院可以查封。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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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二、法院查封财产如何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多个债权人如何受偿和参与分配的问题,那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就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权利人常常带来先入为主的概念,特别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按照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没有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仅就剩余财产分配,而不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标准,主张“先到先得”。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形成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动态、可积累的,即使现在没有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财产,只要被执行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他仍有偿付能力。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利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但会削弱其应有的功能,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当然享有优先权,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想当然任意扩大优先权的范围,赋予诉讼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以法定优先权的地位。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优先诉讼和优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多分,即不会打击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的信心,又能体现法律公平。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采取平等主义。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执行规定》第九十条又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在对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公民和其他组织执行时,查封的实施既不为债权人创设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亦不产生程序法上的优先权,仅仅使债权人取得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的资格。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展开剩余84%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执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
[1]《执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
[1]《执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
[1]《执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
[1]《执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
[1]《执行规定》 第九十条

三、"申请财产保全未执行,财产保完整否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怎么办?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提级执行。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四、合同盖了财务章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仅盖财务章的合同无效。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等合同事务,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盖了财务章是否有法律效力?”相关。还有疑惑未能得到解答,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与您的专属律师取得联系吧。相关补充1合同上面盖财务章是否是可以的?合同上面盖财务章不可以。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等合同事务,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相关补充2合同上是什么章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有效的章条件有

1、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私人姓名章即可;

2、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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