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律依据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辩驳原告的请求,就必须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四、环境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定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客观上给他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
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3]《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五、环境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环节介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2、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3、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综上所述,环境行政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查处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对涉事企业及个人做出行政处罚。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材料及环境监测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等。
六、"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概述"
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特点,可将复议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大类。1.一般管辖指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这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3条第1款、第14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一般管辖的具体包括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行政机关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3、对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环境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终局裁决申请,由国务院管辖。
2.特殊管辖指因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特殊性,《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的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了以下6种特殊管辖
1、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环境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由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管辖。授权是指有关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把某种环境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由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职权。接受此项环境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情况在环境立法中尚未发现。
5、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行政行为的另一种情况,同属于某地人民政府的两个以上不同系统的环境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市环境保护局和水利局对企业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造成饮用水污染或枯竭的违法行为,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这两个不同部门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辖。
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为体现环境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上述2~6项所列情形,均可由环境行政相对人向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有权机关移送管辖。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复议管辖能够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法制化,环境行政复议管辖能够使复议受案的范围具体化,同时也落实了相对人复议申请的管理,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也促使了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得到更加合理的安排。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12条
[2]《行政复议法》 第13条
[3]《行政复议法》 第14条
[1]《行政复议法》 第13条
[2]《行政复议法》 第15条
[1]《行政复议法》 第15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律依据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