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效力
有关未经授权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二、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义务,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证人能主张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情况1、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对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有先后之分,所以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是仲裁时,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不能找保证人还款。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这种情况下还是遵循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的原则,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主张债权。
2、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之分,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如果选择找债务人还款的,那么意味着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而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而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需要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主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权持相关材料,申请撤销登记。
三、"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讨论"
保证书即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相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强加或胁迫,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是有效的合同书或承诺书,至少可以起到证明力的作用。如果相对方再次出现过错,则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即使不承诺在法理有也要受到损失,承诺也就是事实、承诺与法律规定相统一,完全可以认定为有效行为,当事方、相对方应履行承诺,法理上是支持的。
四、安全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视具体情况,保证书要想在法律上有效,就必须在各个细分的要素上符合法律要求,即签署保证书必须是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且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然后保证书就可以生效。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效。
五、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要求后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七、未成年人保证书公证需要公证才有效
保证书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只要是保证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八、保证人签名与保证证明的有效性讨论
通常是无效的,除非有委托书
九、"保证书是否真的有效?"
1、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职责有时限。超出时限的,保证人不再承受保证职责。
2、通常职责保证中,保证时限为商定的保证时限内或者未商定保证时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时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职责消灭。
3、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时限为商定的保证时限内或者未商定保证时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时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职责消灭。
十、保证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与真实身份不符会影响法律效力吗?
只要是有效的商定,就有法律效力。具体的请带上合同当面询问律师。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花很多时间分析回复,必须要了解许多具体情况才好分析,以免错误判断,建议你能够联系我面谈。
十一、"保证合同延时未经保证人认可,保证承受保证职责"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时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限定的期间。
十二、"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证人能主张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情况1、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2、连带保证 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需要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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