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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5-25 22:27:01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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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工程工期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设工程工期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1、建设工程工期的规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2、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他协议。

3、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引用法规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二、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条件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有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销;

4、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5、债务人已发提存标的物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三、建设工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

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五、非全日制用工时间要求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主要用工形式之一,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小时,该用工方式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可依法约定试用期。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六、建设工程保修期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在上文中可以看出国家对防辐射工程质保期的时间限定没有明确说明,因为作为一个特殊工程在使用和管理上还是有局限性的。我国规定这类工程由建筑方和施工方相互协调,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协商对其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和保修期限中的维修过程的维修项目。

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七、工期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具体原由包括迟延支付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要求、未按约提供甲供手续、迟延提供施工图纸、提供的图纸错误、等等。

1、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承包人不能继续施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由此惹起工期延迟的,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2、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要求,导致承包人不能施工的,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需要求之日起算工期。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及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十、建设工程工期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的工期,简称为建设工期。其实指的就是一个工程从正式动工开始,一直到所有工程都完成并且交付给一方使用的时候所需要的时间。在建设工程的期间中,如果经过了上级的批准的,可以暂停修建,并且需要在建设工期里边扣除。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的标准如下一个单体工程所需要的天数是工程的自然结构的层数在乘以二十五的前提下,减去自然结构的层数减去八之后再乘以十,然后再加上三种调整参数。一般单体工程的工期都是按照日历天来计算,在计算的时候节假日、农忙季节以及气候因素等都会被综合考虑在里边,除了能够符合调整参数的因素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之外,通常是不会再做其他的调整的。自然结构层数,其实指的就是按建筑物的楼板和地板的结构来确定的楼层数,如果建筑里里边含有机房、设备间等的总面积超过了建筑物标准的一层楼的面积的一半以上的话,需要对其进行合并,且需要增加一层来计算。调整参数一共有三个,比较重要的就是前两个,第一个是基础的调整值,它比较适合运用在独立基础等工程中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工程的首层面积在五百平米之下的话,便取三十天的值;如果工程的首层面积超过了一千平方米的话,一般取值六十天。第二个调整参数就是地下室的调整值,它一般是适用在单层或者多层的地下室等如果建筑物只有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室的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下的哈,那么一般取值为六十天,人防地下室的话,就取值七十五天;如果是两层及其以上的地下室的话,最底下的一层面积小于五百平米的情况下,一般取值九十天,如果是人防地下室,则取值一百零五天;在两层地下室至上,每多一层,那么就在前一层的基础上再增加三十天,来作为调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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