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市贪污罪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贪污23000元应受何种处罚?
1、贪污23000元,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退还赃款也不会加重处罚。
2、《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三、取保候审中偷窃二万四,法院会如何罚钱?
1、是的。盗窃24000元取保候审后法院判决罚金4000元,这是依据法律规定。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四、盗窃3000元初犯的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
盗窃3000元初犯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3000元的,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五、"5年前的收入被遗失,违法吗?"
不构成,因为你并无把此钱占为己有。
六、"贪污共有犯罪的处罚"
你好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事实上贪污的数额;在共有犯罪中,对组织、主管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有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事实上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有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有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2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能够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做法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屡次贪污未经处置,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做法,既无受过刑事处罚,也无受过行政处置。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限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时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量,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量。 本条第3款限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有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有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有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有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犯罪分子在共有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人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受的刑事职责。对于共有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有贪污数额超出5000元的,主要职责者都应予以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置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送还原单位;依法不应送还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七、按法律,未成年人贪污受贿的处罚
假如构成犯罪,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村干部侵占征地补偿款可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吗?
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82、383条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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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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