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清算时,如何处置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第三方作为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是两个,抵押担保人不再负责实现抵押担保的抵押品,抵押人不再负责,债务人应继续付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有债务人财产进行担保的债权能否申报执行?"
法律分析
有债务人财产进行担保的债权,能申报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享有别除权。在此情况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别除权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为前提。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须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否则不能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三、债权人同意就能取消担保吗?
【问题解析】
债权人同意是可以取消担保的,债权人是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
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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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四、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后能否取得债权?
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就会消灭。所以债权不归担保人所有,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所以担保人代偿后不会取得主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原因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应当进行申报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3]《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六、债权人能否保全扣押保证人的财产?
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保证。法院未责令提供保证的不在此限;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做法可能使裁判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经过中提议申请,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属给付之诉,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保证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如果当事人无足够的现钱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保证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公司提供保证通常为信用保证,不用解决典质手续,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愿意定的财产保全应当具有以下要求。
4.案件必须有给付;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议申请;(三)专业保证公司提供信用保证。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保证方式通常为现钱或实物的典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能够以下列方式提供保证(一)申请人提供物的保证或现钱保证;(二)第三人提供信用保证、物的保证或现钱保证
七、"债权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1]《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
八、"法院冻结卡里还有余额,强制执行时能否先取出"
就是已消费,随后又退款了,但是还没到账的金额。或者是消费完毕,但是所买货物还不满手,欠款未开给商家的金额。
九、偿款协议中的抵押物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你好,最好是申请财产保全,详情可电话咨询刘律师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应当如何清偿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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