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
1、一般确定了房产抵押,签好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债权人可以求债务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抵押登记,不会影响到抵押担保合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没有生效。可是,就算是这种情况,也并不影响债权人最终受偿。
2、设立了房产抵押的借款合同或是贷款合同等,到了还款日债务人不能还上钱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旦胜诉了法院会执行债务人财产,那么,被抵押的房屋将可能会被拍卖、变卖。在这种时候,即使抵押权没有登记,但是债权人还是能拿得这里的拍卖款来追偿,但此时债权人得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优先受偿的问题。
3、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会影响到最终的受偿权。如一个房屋有多个抵押权,抵押物已登记的会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话,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就会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债权人在追偿时需要注意事项较多,能否及时受偿是其最大的利益所在。
三、办理住房贷款时,银行需要为客户办理抵押登记,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付费吗?
一般情况是此时房产证已办,但放在房屋产权所,产权所出具他项权证,该证交由借款银行保存,因为此时银行作为房屋他项权人,该证应由他持有。待你将欠款全部交清后,银行返还给你他项权证及还清欠款证明,再到产权所换回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贷款产权抵押,银行办理他项权证,房产证交由借贷人持有,产权证上载明他项权抵押事项。
应该你拿房产证原件,银行拿他项权利证。不是等还清后才换房产证。 不可能没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就不可能有他项权利证。 等你还清后,只是到权属办理解除抵押权,也就是把他项权利人消了。
四、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原因及要求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应当进行申报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3]《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五、"先查封的房屋,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1]《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
六、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债权人能否强制执行?
如果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银行,如有剩余由分配,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 强制执行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0条
八、"没有产证的房屋能否被执行查封拍卖?"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产证的房屋,要调取产权信息。只要是他的财产就可以执行一、看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在为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二、已经查封的房屋对房屋权利作出了限制,这种赠与是无效的。被执行人人在国外,该房屋并不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因此,我认为是可以查封拍卖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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