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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没有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28 17:23:39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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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没有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没有法律规定

一、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鉴定事项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

1、委托鉴定事项已超过了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2、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非法;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4、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或者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出了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百七十条

二、"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如何解决法律依据与解决方法"

法律分析
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可以向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一并向当地政府住建局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2]《建筑法》 第六十三条

三、建筑工程纠纷中哪些情况不能鉴定?

具体情形见回答。

1、委托进行鉴定的事项已经超过了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2、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非法。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4、鉴定要求并不符合该鉴定机构的执业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出了该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七十条

五、"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法律分析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相关。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以上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怎么委托律师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交纳代理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六、"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范围和法律规定"

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七、司法鉴定形成时间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第六章附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律师提示以上对“司法鉴定形成时间的相关规定有什么?”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立刻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24小时在线答疑。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怎么委托律师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交纳代理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相关补充2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八、重新鉴定申请建筑工程纠纷中,法院是否允许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

您好,《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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