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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7-24 21:02:19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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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有哪些规定?

一、公积金租房合同办理租房合同如何办理,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是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等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规定"

换工作之后带着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到原公积金缴纳的开户银行,提交公积金转移申请表,然后将所有公积金及利息转入新单位下的个人帐户中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条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法律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四、在鄂尔多斯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包头卖房子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吗?具体怎么办理?

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五、住房公积金取出的法律规定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律师解答
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办理人要到公积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请,公积金中心会一次性告知支取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同时会出一份《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会对事情情况进行审核,如果核实无误的话出具证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加盖预留印鉴

3、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工作人员会对此加以审核。

4、办理人做好自己的工作后,就要交给工作人员办理了。工作人员首先要的是审核,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核之后,会在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上签字。

5、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话,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并委托相关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人即可去相应银行的指应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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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积金要一直交吗?法律怎样规定

律师解答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并不一定需要连续缴纳,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是处于封存状态。但是员工需办理公积金贷款,是需要员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才可以申请的,而且在公积金贷款之后需要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还清贷款,否则可能因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积金贷款合约解除,按照商业贷款计算利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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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七、本地户口的公积金可以办理吗?

您好!目前未有提取新政实施,详情请留意我中心网站公告。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

2.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

4.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定期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每次申请均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与单位签订的租房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2.房租发票原件与复印件,如果是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无法提供发票的,可提供收据(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3.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自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4.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注

1.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集中封存部”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个人信息不完整或者有误的,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八、公司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在公司办理公积金业务!

公积金必需缴满一年以上才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如果你可以多付一点首付款的话那么月供就可以适当降低了,不然的话可以先考虑购买小一点的房子,以后再换大的,但是你所选择的银行前提条件是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因为有些银行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2,因为银行办理的速度不会快,多拖一个月他们就多收一个月利息嘛),如果超过一年那就只有转不了了,但你现在可以先购买,那么压力就会小一些了。

3:如果你已经跟银行落实好该银行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那么你必需在你购买房子一年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最好是提前3-5个月,等公积金缴满一年以上了再到银行去转成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形式,但你可以把公积金提出来用于装修

九、"公积金破产,员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2、单位在破产以前应当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比照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利益,而且上述住房公积金本来也是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将其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给职工,也是符合《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安置职工的政策性要求的,也能够为其他债权人所接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条

十、劳动法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有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法没有任何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任何规定。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法规,劳动法不规范住房公积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十一、"公司不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0条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7条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8条

十二、非城市常住户口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限制

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来看,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应符合   

1非农业户口;   2在本市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3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或注销的。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形成劳动并系是指职工与单位《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了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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