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合同担保概述
1.关于工程项目合同担保的含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2.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投标保函(试行)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业主支付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试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
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
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
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
1 乙方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
1 担保费率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
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
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
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
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
1 向 法院起诉;
9.
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投标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招标人)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 元。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
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
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
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
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3.
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
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
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
1 担保费率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
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
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
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
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
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
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
1 向 法院起诉;
9.
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业主支付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承包商)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
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
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
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3.
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
1 乙方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
1 担保费率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
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
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
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
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
3 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
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
1 向 法院起诉;
9.
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业主)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 (工 字)第 号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
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
2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
1 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2.
2 甲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所承担的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
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3.
3 甲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履行支付义务,但乙方付款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
1 担保费率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收取担保费。
5.
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
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
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
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
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分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重大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
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
1 向 法院起诉;
9.
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分包商)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总承包商债务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增加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供货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
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
2 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
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
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
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日。
3.
3 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
1 担保费率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
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
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
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
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
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
1 向 法院起诉;
9.
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供货商)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本保函所称货款指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日。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货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货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货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货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的说明。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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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合同担保书的主要"
关于工程合同担保书怎么写,一般有以下几点1、第一是要写明保证事由。由保证人某某对某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文件和补充协议自愿向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
2、第二是要写明保证
1税、费;
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违约;
3债务;
3、第三是保证责任
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偿付;保证人首先应自行对经济和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清偿或赔偿;如果保证人自行清偿或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用担保人财物和资产清偿或拆抵赔偿;如果保证人不积极主动履行清赔偿责任,可以用保证人的财产(担保)物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第四是保证方式。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可选一种。
四、项目工程合同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又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更多的是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而出现。
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有
1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
3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五、承包工程合同中必须写的条款
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六、项目经理在建认定是否已经完成全部工程,但未有验收报告?
你好不是的
七、监理可以忽略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吗?
原则上可以不做。但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都和合同项目相联系的,其他人不便进场憨处封肺莩镀凤僧脯吉施工,以免交叉作业;再者,增加项目可能在你们的投标报价中有单价,计价方便;还有可能你们的施工合同中对增减工作量有约定。所以,一般情况下施工方还是接受比较合适。但有前提1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2甲方对监理有针对增加项目的书面委托监理;3该增项的施工进度不影响原工程的验收,或合同中有延长工期的条款。
八、技术许可合同备案材料技术许可协议、技术许可证书、技术评审报告、技术合同等。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九、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十、"担保合同变更的允许情况"
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1、担保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担保合同具有法定的可变更情形;
3、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项目合同担保的含义有哪些呢可以回答以下问题1)项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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