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追加
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追加
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十六条
三、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追加是什么?
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十六条
四、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可以追加被告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追加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引用法规
[1]《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七、"关于附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被告人是谁。
我的一位朋友在车祸中身亡,肇事师傅是一名雇工,无赔偿本领,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能否将雇工、雇主同时作为被告,要求雇主承受民事赔偿职责,应该怎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有识之士回答。解答人社区询问小组人员碧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使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聘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雇员的做法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聘用活动”。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通常来说,在从事聘用活动中使人受伤的案件,雇主通常都承受雇主职责,承受职责后再向雇员追偿,当然,法律限定的情况也是能够直接向雇员要求赔偿的,如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的。在该案件中,你们能够直接诉讼雇主,要求雇主赔偿!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九、肇事者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外民事诉讼?
两种都可以,都是法律允许的。我认为单独提起民诉更好。
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类型和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如何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0〕47号)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十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机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能够调解,现在在我俩国家调解是无处不在的,对于调解应该说无什么太大的限制,只要调解不违背法律限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那就无问题,至于怎样调解,那就多了,总的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讲明法律限定,讲清案件情况,让当事人自愿达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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